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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昌仁医院血液应急预案
来源: 黄山昌仁医院    时间: 2014-11-08  浏览次数:1425  
第一条:严格执行《安徽省应急采供血预案(试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监督下进行科学、合理、求实地抓好预案的落实工作,保证紧急状态下的临床供血需要,保证临床救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紧急情况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血液需求量急骤增加,或南宁中心血站库存血液偏型、或贮存量不足,或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市调配血液而未能到达者。
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代替。
3、输血科和检验科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条件。
4、各抢救科室具备处理输血反应的能力和条件。
5、具备采供血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注射器、采血器材、检验仪器及检验试剂,能满足《输血技术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6、临时紧急用血的采集量以视血站送达所需的时间为限,只容许采全血,每人次献血不宜超过400ml。
第四条:启动该预案应遵守的原则:
1、事先由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向广西自治区卫生厅请示并得到同意。
2、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南宁中心血站联系,了解血站的血液送达时间与可供血量,根据病人的情况,计划好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量。
3、输血科对临时采集血液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应在血液采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并以文件形式详细转呈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日期以亲自送达为准)。输血科按规定保留全血及血清样本备查,所有原始记录保存10年。
4、为确保血液质量和采供血活动的卫生安全,各临床科室要积极配合xx血液质量监测中心对应急采供血血液的质量监督、检测及控制。
第五条: 除规定的情形外,各临床科室不得以临床紧急用血的名义自行采供血液。如有违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院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用血科室按有关规定提出用血申请,经院输血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输血科通知市中心血站,由市中心血站派专人及设备赶到采血现场具体实施。
第七条:输血科配合市中心血站启动院内“献血预备队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多次(健康的)义务献血者在非常时期献血;动员家属互助献血;动员择期手术患者自身输血,确保临床急救用血。
第八条:供血:严格控制不必要、不合理临床用血,禁止输“营养血”及“安慰血”,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批制度。
第九条:严格工作场所的消毒制度;严格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血液质量。
第十条:简化紧急大剂量输血时供血之间的配血程序,为挽救生命,赢得手术及其它治疗的时间。方法:在紧急大剂量输血时,供受者之间按经典法分别进行交叉配血,供血之间的配血采用混合法(取不超过6名与受者配血相合的供者各2滴血清,1滴3%~5%红细胞加入同一试管,用盐水法及凝聚胺法观察有无凝集)或省略法。
第十一条:考虑到抢救人员的超负荷工作,除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要在参与抢救人员中采血。